單位員工離職證明15篇
單位員工離職證明12
最近,某通薪粉寶寶本想趁著跳槽季節換個環境,結果沒想到原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現在已鬧得不可開交。更讓他煩躁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著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 ∑鋵,這些跳槽的員工我們HR也要照顧其感受,我們并不是只會招人,我們更要會安撫人! ∧敲,關于“離職證明”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為什么會這么麻煩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x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c此同時,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粋新公司需要,一個原公司不愿意開,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寶寶的困擾。今天小薪就以此為例來說說,當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你應該怎么辦呢? ▼ ▼ ▼ 一、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槭裁匆@么做呢?接著往下看~ 二、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寶寶不知道為什么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萌藛挝怀鼍叩慕K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敲矗萌藛挝荒芊褚赃@個理由進行抗辯?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纳鲜龇梢幎ǹ矗鼍唠x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摹⒉怀鼍唠x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萌藛挝粺o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1)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簿褪钦f,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具體金額,并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 ● 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則證明了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淞⒄摰囊罁牵喝绻麆趧诱邲]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后的工作交接。同時,對于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 榱俗C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并許以月薪工資! £P于“ 離職證明 ”,通薪粉們要注意些什么呢? 1)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2)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
單位員工離職證明13
x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碼:)于年月日與貴司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但截至本人前往貴司辦理入職手續之日,因原因本人暫時無法提供原用人單位《離職證明》,特向貴司承諾如下: 一、本人承諾,在與貴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本人與原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并且不存在任何尚未解決的勞動法律糾紛及或其他可能影響本人在貴司正常工作的利益糾紛! 《、本人承諾與原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尚處于有效期內的可能影響本人在貴司正常工作的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或其他相關條款。 若上述承諾不屬實,導致貴司與任何第三方產生任何糾紛的,本人承諾本人將獨立解決前述糾紛及承擔全部責任,貴司有權解除與本人的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貴司因此遭受任何損失,本人承諾進行全額賠償! √卮顺兄Z! 承諾人: 日期:
單位員工離職證明14
xxx,身份證號碼為:xxxx;與我公司于X年X月X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崗位為駕駛員,期限為X年。經過協商,解除該勞動合同,解除日期為X年X月X日。在我單位工作期限為X年X月! ‖F與我丹東結清所有工資、獎金、社保、加班費及其他費用,無任何爭議,特此證明!
單位員工離職證明15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蛭春炗喯嚓P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卮俗C明。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證明書推薦